车辆进口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回车辆

     如果进口商未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汽车取回,海关部门将按规定的全额执行保险合同,不作任何减免。

     保险合同:

    1.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到期日或进口商在上述到期日前表示不想取回汽车时,海关部门将按规定的全额执行保险合同,不做任何减免。
    2. 如果汽车领队或摩托车暂时进入王国,并将其带回,但无法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取回,无意违反保险合同,进口商必须从保险合同到期之日起每天缴纳1000泰铢的保证金,但不超过10000泰铢。

     如果进口商希望延长将汽车从泰国运出的时间,如保证合同中所述,可以再次向海关部门申请延长时间,期限不得超过移民局允许延长在泰国的居住时间,但总期限不得超过自进口之日起6个月。除非必要时,例如发动机坏了或汽车被撞了,需要时间修理,可以延长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从进口之日起不得超过8个月。

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信息。

 

资料来源:曼谷港口海关办公室

电话 +66 2667 7000 分机 20-5523、20-7638 或 2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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