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元1992年(佛历2535年)《危险物质法》规定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物、易燃物、氧化材料、过氧化物、有毒物质、致病物质、放射性物质、导致基因产生变异的物质、侵蚀物质、刺激性物质以及其他物质,如:化学物品或可能导致对人、动物、植物、财物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相关物品。
根据管制需求,二类危险物质分为4种,用于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的危险物质必须告知相关部门人员并要遵守有关规则和管理的方法。
有意经营经营进出口二类危险物质业务的人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操作:
- 二类危险物质进出口通知单申请人必须遵守公元1992年(佛历2535年)《危险物质法》和农业学术厅布告:2010年农业学术厅负责的相关二类危险物质的通知、发放通知单、续签通知单及更新执行续签通知等,根据公元1992年(佛历2535年)《危险物质法》和2012年领布的4号部委条例执行。
- 若政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
- 根据手册执行步骤;将以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人民手册的规定,从检查文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步骤如下:
- 检查文件的完整性,申请人提交有关二类危险物质的执行通知表(วอ./วก 1)以及相关的正确文件,需1天工作日。
- 工作人员检查文件的正确性后准备开具进出口二类危险物质通知单,需工作日1天。
- 被授权人签署进出口二类危险物质通知单,需1天工作日 。
截至2023年 5月17日的信息
信息来源: 数字政府发展机构 (Digital Government Developm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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