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自由区的资格及必备条件

     申请设立自由区的人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布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的表格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同时需附上海关税收优惠局在经济特区或示范城市项目区域建立自由区的相关依据和材料,以建立安全、繁荣和可持续的三角洲。在海关或可监督该地区的海关办事处,希望申请设立自由区的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特征,且不具有以下被禁止条款的特征:

具备条件

1. 根据特定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有限公司或公共有限公司。对于有限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泰铢;经济特区或示范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泰铢。
2.  在请求建立自由区的土地或区域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或有证据表明在所申请建立的土地已登记抵押的情况下获得土地或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抵押人必须同意设立自由区。
3. 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实收注册资本的50%。对于新注册且未经注册会计师认证财务报表的法人,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供参考。

被禁止的情况

1.被暂停使用设立自由区许可证的人员。
2.已被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在申请日期之前被吊销超过3年。

     如果海关官员认为申请中的详细信息、文件和证据正确、完整,则将考虑该申请。随即检查申请人的资格及确认其不具备被禁止特征,同时考虑设立自由区其区域的适当性,并根据申请提出意见。相关文件或证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海关总署署长审议,并将把上述公告通知到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必须签订保险和假释合同,以保障可能发生的损害。并需支付许可证费和年费,包括500万泰铢的银行保函。经济特区和示范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供200万泰铢的银行保函。如果申请人不通过流程或没能完成流程,则视为申请人放弃获得许可证,海关部门将进行处理。

     海关总署署长将签署保险和假释合同,并在申请人签订保险和假释合同,已支付许可费和年费以及银行保函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获得许可证后,应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90天内建立自由区。在申请开放自由区之前,被许可人必须完善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筑建造、设施安排、设备安置、计算机系统设置、安全控制系统设置等,以及提供署长颁布命令要求的必要系统。

截至 :截至2018年7月23日的据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免税区设立司
电话号码:+66 2667 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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