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海关关税令》第4部分第11类货物免税程序有几个部分。在其中一种情况下,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必须提交免税申请以及支持免税申请的文件和证据。详情如下:
- 申请免税的机构名称。
- 捐赠或给予的个人或组织。
- 使用商品的目标。
- 用于进口货物的港口、地点或机场。
- 预计交货时间。
- 名称、描述、金额、价值和货币。
- 向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提出的免税申请中指定的签字人的签名、姓名和职务,是指在将货物从海关监管下转移之前向海关部门提交免税申请的人。
为支持免税申请而提交的文件和证明如下:
- 捐赠或捐赠意向的书面原件,表明其为捐赠或给予,无任何条件和义务,并将其翻译成泰语。
- 接受捐赠或给予的信函。
- 申报货物价值的文件,如发票或形式发票等。
- 提单文件(如有),如提货单或空运单等。
- 其他有助于考虑免税的文件,如货物照片、授权书或签字授权书的特征等。
- 设立组织或慈善机构的文书,并进行修改(仅适用于免税申请人是慈善组织或慈善场所的情况)。
如果文件或证据是复印件,则必须签署姓名、职位以证明。
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信息。
资料来源:素万那普机场旅客检查海关办公室
电话:+66 2134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