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如果想在损坏或遗失的情况下签发外国人身份证的替代证,必须在期满或知道损坏或遗失之日起7天内通知住所或当地登记员,申请延期或要求更换新的身份证(视情况而定),并准备原始文件,免冠半身照,4张30天内拍摄的4X6 cm照片,和WP.7申请表以供参考。
步骤和方法如下:
如果当地登记处没有原始文件,请联系搬迁前的当地外籍人士登记处提供凭证。如果找不到原始文件,建议向移民局第一司提出申请。在获得移民第一司官员许可之前,严禁在没有原始文件的情况下更改身份证明。
在凭证损坏的情况下,包括因受潮或其他情况褪色的照片和文字,请将缺失的凭证包括在材料部分。
如果凭证缺失了一部分,必须以最新照片的形式发送,并附上收据编号、付款日期(年月日)。
1950年《外籍人士登记法》规定,在身份证损坏或遗失的情况下,签发身份证替代证的费用将按照部长条例规定的费率收取,不超过200泰铢。如果忘记要求更换损坏或遗失的身份证,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泰铢的罚款。